查看原文
其他

4·26|快乐美味肉蓉面VS金达来美味肉蓉面

山西高院 2022-05-31




导语: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2021年度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本期推出典型案例二: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诉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朝闻调味品经销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诉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朝闻调味品经销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海益民食品四厂,前身是创建于民国十年的美商沙利文糖果饼干有限公司,1954年更名为于上海益民食品四厂,1971年成为国内第一家生产方便面的工厂。1997年11月被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兼并,上海益民食品四厂的人、财、物、产、供、销及土地使用权等均划归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统一计划、调配、使用、管理。其中包括上海益民食品四厂注册的使用在快速面商品上的“快乐”商标。
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11月作出决定,将上海益民食品四厂、上海益民食品七厂、上海大华利面包房、冠生园集团实业公司的资产合并,建立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快乐”牌美味肉蓉面,是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快乐”牌美味肉蓉面使用的包装装潢为特有包装装潢。“快乐”牌美味肉蓉面包装为纸质,其装潢整体以红色、蓝色、黄色为主色调,红色为底色,字体为蓝色,边框及其他搭配为黄色。正面显示卷曲的面条并配以小葱,在面条上以蓝色标注“美味肉蓉面”五字,包装袋下方用蓝色的字母标注“rourongmian”。包装袋背面四周为红色,内有黄色边围绕,中间为白色并分为两部分,上半部分标注配方及生产商,下半部分标注食用方法。
地处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的汪清县申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食品公司)成立于1992年5月,经营范围主营方便食品加工,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获准生产、销售“美味肉蓉面”并使用与当时的上海益民食品四厂“快乐”牌美味肉蓉面相似的包装。其生产技术源自上海,最初的包装也是在上海印刷,受当时的印刷技术所限,只能印刷红黄蓝三色及手绘图案,具有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技术原因。申联食品公司生产的美味肉蓉面先后获得延边州优秀新产品(1994年)、延边州名牌产品(1996年)、列入延边名牌名录(1997年)等荣誉。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比较醒目地标明了其注册商标“申联”和地域标志“金达来”字样。
2019年12月30日,经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太原市城西公证处公证员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朝闻调味品经销部购买了申联食品公司生产的“金达来美味肉蓉面”一箱。申联食品公司生产的“金达来美味肉蓉面”,外包装为纸质,正面底色为红色,主色调为黄、蓝、褐色。左上角有注册商标“申联”的图文标识。左下角有青花碗、黄色面、褐色肉、葱段等。中间上部有黄色的“金达来”三个字,下面是蓝色“美味肉蓉面”字样。包装袋背面为白色,上半部分标注配方、生产商,下半部分标注食用方法。
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认为“金达来美味肉蓉面”的包装、装潢与其“快乐”牌美味肉蓉面的包装、装潢相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申联食品公司、朝闻经销部立即停止使用与“快乐”牌美味肉蓉面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侵权包装、装潢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0万元。


【裁判内容】


太原中院一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本案中,申联食品公司生产的商品外包装同为纸质且底色为红色,但其正面突出了“申联”图文商标,在显著位置及以突出的字体和颜色标注了体现其产品地域特色的“金达来”三个字,且其外包装图案的编排位置及颜色也与“快乐”牌美味肉蓉面不同。申联食品公司1992年成立时主要经营范围就是方便食品的生产,其生产的产品在当地有较好的声誉。因此,申联食品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不会引人产生混淆,造成误认。冠生园食品公司主张申联食品公司、朝闻经销部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冠生园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冠生园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在比对涉案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前提下,还应考量被控生产销售企业是否存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生产经营的历史、文化传承。从尊重历史、促进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等多角度考量,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背景,兼顾知识产权激励创新和实际运用的关系,适用在先使用、知识产权权利并存等裁判原则,合理平衡界定权利人与被控生产销售企业之间的权利边界,避免陷入机械办案、关门办案、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窘境。本案中,申联食品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与上海冠生园益民食品有限公司在改革开放初期存在特定的历史关联,相似的包装长期共存,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正面突出了“申联”图文商标,并在显著位置及以突出的字体和颜色标注了体现其产品地域特色的“金达来”三个字,同时经过长时间的经营,该产品在当地有较好的声誉。因此,申联食品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不会产生混淆引起公众误认。此类案件审理中,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因素,才能准确把握案件审判方向。
编辑:苏艳

来源:山西高院



 精 彩 推 荐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